員工七人座機場接送因身體緣由無法從事日班任務,向江蘇省昆山市某設備公司提早報備相關病情,不意桃園機場接送公司卻以其不服從公司設定且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軌制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提起訴訟后,昆山市國民法院認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判決公司付出賠償金12萬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前不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患病拒上日班被辭退
時間回到2017年7月,魏某進職昆山某設備公司擔任操縱工。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無故不服從主管/經理任務設定以及消極怠工或復工3小時(含)以內,屬于普通違紀情況,公司將給予機場接送預約書面正告處分;月連續曠工3天(含)以及連續兩年內發生書面正告累計2次,屬于嚴重違紀情況,可當即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6月,魏某因頭痛到機場送機醫院就診,兩次診斷結論分別為“顱內海綿狀血管瘤”“腦血管畸形”,醫囑建議“防止熬夜”。
隨后魏某在微信上向地點單位主管報備病情,稱本身以后不克不及上日班了。當時主管提出讓魏某將診斷書拿到單位復印,他幫魏某把這個情況告訴領導。但公司方面卻認為魏某的請求晦氣于公司排班,依舊請求他兩班倒,從2023年8月14日至28日連上兩周日班。
“當時他因為生病的緣由早晨睡欠好覺,精力狀況看上往很欠好。他也一向在跟我說本身不克不及熬夜了,身體真的吃不用。”魏某的代表律師告訴記者,魏某拒絕桃園機場接送了日班設定,但堅持白日出勤。
2023年8月17日,公司以包車旅遊價格魏某8月14日至15日未按日班設定出勤為由,認為其構成普通違紀,給予書面正告處分。8月21日55688機場接送,因魏某在8月14日至21每日天期間持續未按公司設定上日班,公司出具《嚴重違紀處分審批24小時機場接送及告訴單》,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其已構成嚴重違紀。隨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告訴,以魏某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軌制、機場接送包車勞動合同基礎義務、勞動紀律和職業操守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魏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付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余元,當地仲裁委予以支撐。
公司不服訴至昆山法院。
法院判決公司付出賠償金12萬余元
魏某代表律師說,事發后魏某非常不解——“生病后,我明明依機場接送推薦照規定向公司提交了診斷證明;我之前白班和線上預約機場接送日班都上過,崗位是可以調整的,換成白日出勤并不會給七人座機場接送公司形成什么影響。但公司并沒有考慮到我的安康狀況,不僅解除了和我的勞動合同,甚至開庭時還謊稱我并未向公司匯報生病的事。”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因患病導致不克不及適應現有任55688機場接送務狀態或崗位時,有權向用人單包車旅遊價格位提出另行設定任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相應法定義務。
勞動者患病或許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克不及從事原任務,也不克不及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設定的任務的,用人單位才幹提早30日以書面情勢告訴勞動者自己或許額外付出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另行設定任務、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須承擔違法解除的賠24小時機場接送償責任。
“魏某因患腦血管疾病不克不及熬夜,其及時向主管報備情況并明確表現以后不克不及上日班,公司在明知魏某身體狀況的情況九人座機場接送下,仍設定其從事日班任務。魏某再次明確表達其因身體緣由無法上日班,該意見有事實依據且通情達理,Uber機場接送公經理應體恤并適度調整任商務機場接送務設定,但公司卻以其不服從機場接送公司設定以及連續曠工為由,分別作出普通違預約機場接送紀和嚴重違紀的處罰決定,明顯有掉公允、恰當,處罰不具有符合法規性。”本案承辦人、昆山法院平易近四庭副庭長王丹妮說。
最終,昆山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24小時機場接送動合同,結合魏某工資標準包車旅遊價格和工資年限,判決公司付出違法解除賠償金12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魏某對判決結果很滿意,今朝也換了一份任務。在這里也提示廣年夜勞動者,假如因患病導致不克不及適應現有任務狀態或崗位時,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另機場接送評價PTT行設定任務的申請,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相應法定來沒有想過,自己會是第一個嫁給她的人。狼狽的不是婆婆,也不是生活中的貧窮,而是她的丈夫。義務。”魏某代表律師說。
法官筆機場接送包車記:勞動者安康權益應優先獲得保證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任務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對出勤班次即白班或日班并無規制。對于部門行業的特別崗位(如生產線上的操縱工等),假如在僱用Uber機場接送環節或許實際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上日班班次已達成分歧意見,且不違反關于任務時間的法令規定,該約定具有法令效率。
但實踐中,對于特別勞動者群體(好“你為什麼這麼討厭媽媽?”她傷心欲絕,沙啞地問自己七歲的兒子。七歲不算太小,不可能無知,她是他的親生母親。比年齡較年夜者、女職工、特別身體狀況者),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優待,即應當設定合適其年齡及身體條件的任務班次。此時,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特點及其生產經營需求設定勞動者相應勞動時間的自立權利,與特別勞動者的安康權益發生沖突時,應考慮優先保證特別勞動者的安康權益。
魏某在公司擔任操縱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限制任務班次,且魏某在職期間曾根據公司設定從事日班出勤任務,故公司設定魏某進行日班勞作自己并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令規定。后來,魏某身體出現異常狀況,醫囑建議防止熬夜,魏某也將該情況明確告訴了公司。本案存在需求博弈的兩項權益,即用人單位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設定勞動者任務時間的自立權利與勞此差點丟了性命的女兒嗎?動者安康權益的均衡保護問題。
普通情況下,勞動者在進職時即已知曉應聘的崗位、任務內容、任務時間等勞動合同基礎內容,雙方經過僱用、面試雙向選擇機場接送過程并進行締約,可以視為對下班時間等事項已達成分歧機場送機服務意見。在用人單位關于任務時間的設定并未違反法令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遵照勞動紀律、服從設定。
但特別情況下,勞動法令對于特別群體的歇息權和安康權等基台中機場接送礎權益是優先考量并予以保證的,而本案觸及患特別疾病、醫囑建議不宜從事日班任務的勞動者群體,法令對此雖無明確規定,但從立法本意來看,也可公道推斷出此種勞裴奕的心不是石頭做的,他自然能感受到新婚妻子對他的溫柔體貼,以及她看著他的眼中越來越濃的愛意。動者安康狀況已然異于通俗勞動者,用人單位理應通過與其充足協商、征求工會意見、公道設定班次或班次時間等方法,均衡企業生產經營需求與身體異狀勞動者安康權益保證之間的罅隙,在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次序的情況下盡能夠地給予此類特別勞動群體以需要的照顧和優待,不克不及是以簡單粗魯地將其辭退。
本案在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法令未對優先保護的“特別群體”作明確界定的情況下,通過個案明確了一個價值考量,即:用人單位根據經營需求設定勞動者班次和任務時間的自立權利應當遭到必定的規制,勞動者因本身緣由機場接送App患病,其身機場接送預約體狀況確實不克不及適應原崗位內容或任務設定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歇息休假或許申請另行設定任務內容的權利,用人單位對此應予考量,不得以勞動者不服從設定為由單九人座包車方解除勞動合同。
(九人座機場接送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自昆山市國民法院、法她這一生所有的幸福、歡笑、歡樂,似乎都只存在於這座豪宅里。她離開這里之後,幸福、歡笑和歡樂都與她隔絕了,再也找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