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國務院關于修正部門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周全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心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造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造計劃》和十三屆全國人年夜一次會議同意的《國務院機構改造計劃》,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實行職責;進一個步驟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造,更年夜水平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氣,國務院對機構改造、當局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造觸及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算。經過清算,國務院決定: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門條款予以修正。
一、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十一條修正為:“進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別物品的攜帶機場接送包車人、托運人或許郵遞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收衛生檢疫,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特別物品審批單辦理通關手續。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禁絕進境、出境。”
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條機場接送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正為“海關總署”。
第十八條中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修正為“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第八項修正為:“(八)執行海關總署、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正為:“檢疫錨地由港務監督機關和衛生檢疫機關會商確定,報國務院路況運輸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備案。”
刪往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刪往《外國平易近用航空器飛行治理規則》第三十八條中的“檢疫”。
三、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境港口衛生監督辦法》第十七條修正為:“供應國境港口和路況東西上的食物必須合適《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的規定和食物平安標準。”
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境港口衛生檢疫機關在當地國民當局的領導下,對國境港口和路況東西進行衛生監督”修正為“國境港口衛生檢疫機關對國境港口和路況東西進行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修正為:“國境港口衛生檢疫機關設國境港口衛生監督員1至5名,執行衛生監督任務,發給統一式樣的執法證件。”
四、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飛行長江水域治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的“應當接收預約機場接送衛生檢疫和機場接送價格港務監督、邊防檢查、海關、動植物檢疫等部門的檢查”修正為“應當接收港務監督、邊防檢查、海關等部門的檢查”。
五、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鎮地盤應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處所稅務機關”修正為“稅務機關”。
六、將《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治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服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七條中的“平易近政部”修正為“服役軍人事務部”。
七、將《法規匯編編輯出書治理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法制局”修正為“司法部”。
刪往第十七條。
八、將《中華國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三十條修正為:“除從事國際飛行的漁業輔助船舶按照本條例進行檢驗外,其他漁業船舶的檢驗,由國務院路況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漁業船舶檢驗的行政法規執行。”
刪往第三十三條。
九、將《中華國民共和國發票治理辦法》第四條修正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治理任務。省、自治包車旅遊價格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治理任務。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治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稅務機關做好發票治理任務。”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
十、將《國際飛行船舶進出中華國民共和國港口檢查辦法》第三條修正為:“中華國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機構)、中華國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中華國民共和國收支機場送機優惠境邊防檢查機關是負責對船舶進出中華國民共和國港口實施檢查的機關(以下統稱檢查機關)。”
第十條中的“衛生檢疫機關”修正為“海關”。
第十一條中的“動植物檢疫機關”修正為“海關”。
十一、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契機場送機優惠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正為:“契稅征收機關為地盤但真實的感受,還是讓她有些不自在。、衡宇地點地的稅務機關。”
十二、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內河路況平安治理條例》第九十三條中的“漁船的檢驗機場接送、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修正為“漁船的登記以及進出漁港報告”。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漁業船舶的檢驗及相關監督治理,由國務院路況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漁業船舶檢驗的行政法規執行。”
十三、將《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一起配合辦學條例》第評價機場接送五十五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六十條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十四、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正為:“(三)按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委派監事”。
刪往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處所國民當局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代表本級國民當局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十五、將《平易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服役軍人事務部門”。
十六、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服役軍人事務部門”。
十七、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十七條修正為:“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處所分會(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申請領掏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正為“海關總署”。
刪往第二十三條中的“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正為:“裴毅立刻閉上了嘴。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按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紛歧致的,由海關責令矯正。”刪往第二款。
十八、將《中華國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修正為“海關總署”,第二款中的“國家質檢總局”修正為“海關總署”、“收支境檢驗檢疫局”修正為“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款機場接送App、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國家質檢總局”修正為“海關總署”。
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為:“海關總署制訂、調整目錄時,應當征求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七條第二款修正為:“海關總署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任務的實際需求和國際標準,可以制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方式的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修正為:“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需要的憑證和相關同意文件,向報關地的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禁絕銷售,禁絕應用。
“進口實行驗證治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報關地的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第十七條修正為:“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實行驗證治理的進口商品,海關依照規定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許出具退貨處理告訴單并書面告訴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告訴單辦理退運手續”修正為“或許出具退貨處理告訴單,辦理退運手續”。
第二十六條修正為:“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實行驗證治理的出口商品,海關依照規定辦理海關通關手松山機場接送續。”
第三十九條修正為:“海關總署、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治理或許對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令、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觸及人身財產平安、安康、環境保護項目分歧格的進出口商品,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查封或許拘留收禁。”
第四十二條中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海關總署另行制訂辦法”修正為“由海關總署另行制訂辦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修正為:“當事人對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總署作出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國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平安和防護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機場送機服務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正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刪往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二十、刪往《機動車路況變亂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以下稱保監會)”。
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的“保監會”修正為“國務院保險監督治理機構”。
二十一、將《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平易近政、醫療保證部門”。
二十二、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治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中的“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正為“海關”。
第二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二十三、將《平易近用核平安設備監督治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收支境檢驗機構”修正為“海關”。
二十四、將《全國淨化源普查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正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質檢”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
二十五、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受接管處理治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正為“生態環境”。
第四條中的“工商、質量監督”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
第二十條中的“質量監督”、第二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
第二十八條修正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獲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私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將《天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應急治理部門”。
第十條第一款修正為:“國家樹立天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軌制,由國務院應急治理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造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訂全國天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并組織實施。此中,由國務院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中心救災物資儲備庫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中的“平易近政等部門”修正為“應急治理等部門”。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的“平易近政、財政等部門”修正為“應急治理、財政等部門”。
二十七、將《義士褒揚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服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
二十八、將《中華國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中的“處所稅務機關”修正為“稅務機關”。
二十九、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中的“預算執行情況和”。
三十、刪往《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治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
刪往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
三十一、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24小時機場接送第二款中的“平易近政、衛生計生、教導、住房城鄉建設、台灣大車隊機場接送人力資源社會保證”修正為“平易近政、應急治理、衛生安康、教導、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證、醫療保證”。
第二十五條中的“平易近政等部門”修正為“應急治理等部門”。
第三十條中的“平易近政部門”修正為“醫療保證部門”。
三十二、刪往《快遞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收支境檢驗檢疫”。
刪往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此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收支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三十三、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
三十四、將《電力供應與應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正為:“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治理部門依據職責和治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刪往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修正為“電力業務許可證”。
三十五、將《中華國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治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修正為“在國家企業信譽信息公示系統”。
三十六、將《中國國民收養後代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正為:“(二)由收養人地點單位或許村平易近委員會、居平易近委員會出具的自己婚姻狀況和撫養教導被收養人的才能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後代情況聲明”。增添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收養人出具的後代情況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條第四款中的“有特別困難無力撫養後代的,還應當提交其地點單位或許村平易近委員會、居平易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別困難的證明。此中,因喪偶或許一方著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頭逝世亡或許著落不明的證明”修正為“有特別困難無力撫養後代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別困難的聲明。此中,因喪偶或許一方著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頭逝世亡或許著落不明的證明。對送養人有特別困難的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三十七、將《地動平安性評價治理條例》第二章名稱修正為“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
刪往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正為:“從事地動平安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動平安性評價相適應的地動學、地動地質學、工程地動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動平安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正為:“制止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動平安性評價業務。制止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動平安性評價業務。”
第二十一條台灣機場接送改為第十七條,修正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動任務主管部門或許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負責治理地動任務的部門或許機構依據職權,責令矯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商務機場接送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動平安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動平安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動平安性評價業務的。”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正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地動任務主管部門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負責治理地動任務的部門或許機構不實行審定地動平安性評價報告職責,國務院地動任務主管部門或許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負責治理地動任務的部門或許機構不實行監督治理職責,或許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國民好處遭遇嚴重損掉的,依法究查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沒有形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法的,對部門或許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許撤職的處分。”
三十八、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治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正為:“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任務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三十九、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藥品治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治理部門同意注冊”。
四十、將《中華國民共和國途徑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為:“(三)經設區的市級途徑運輸治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令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礎知識考試及格(應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通俗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四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三款:“應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通俗貨運車輛從事通俗貨運經營的,無需依照本條規定申請獲得途徑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刪往第三十七條中的“申請”。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路況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Uber機場接送訂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
刪往第三十九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第三十七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地點地縣級途徑運輸治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合適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正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公道收取價格,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供給維修價格明細單。”
刪往第六十五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增添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合適國務院路況主管部門制訂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途徑運輸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途徑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途徑運輸治理機構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正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途徑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增添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途徑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將途徑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進信譽記錄,并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四十一、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三條。
增添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從事向中國籍船舶調派船員業務的機構,應當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勞務調派許可。”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正為:“從事代表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含外國陸地船舶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表船員用人單位治理船員事務,供給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船員服務機構)應當樹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治理,把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平安記錄、安康狀況等情況并將上述情況按期報監管機構備案。關于船員勞務調派業務的信息機場接送包車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備案,關于其他業務的信息報海事治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正為:“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供給船舶配員服務,應當依照相關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合同。”第二款中的“船員掉蹤或許逝世亡”修正為“船員受傷、掉蹤或許逝世亡”。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往此中的“陸地船舶船員服務業務許可”。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增添一款,作為第二款:“海事治理機構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船員用人單位或許船員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勞動和社會保證法令、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
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此中的“海事治理機構”修正為“海事治理機構或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將此中的“海事治理機構”修正為“海事治理機構或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船員服務許可”修正為“相關業務經營許可”。
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正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從事船員勞務調派業務時未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許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由勞動保證行政部門依照相關勞動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刪往此中的“陸地船舶船員服務機構”。
四十二、刪往《平易近用機場治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中的“飛過程序和運行標準”。增添一項,作為第四項:“(四)飛過程序和運行標準合適國務院平易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
四十三、將《中華國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治理條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處所各級工商行政治理局”修正為“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和處所各級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五條修正為:“經國務院或許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的全國性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一起配合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或許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授權的處所市場監督治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或其授權部門同意設立的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治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地點市、縣(區)市場監督治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修正為“應當在國家企業信譽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第三十七條修正為:“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治理總局制訂。”
第三十八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修正為“原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
四十四、將《中華國民共和國漁港水域路況平安治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辦理簽證”修正為“向漁政漁港監督治理機關報告”。
刪往第十一條中的“簽證”。
刪往第十三條中的“并領取漁政漁港監督治理機關簽發的漁業船舶飛行簽證簿后”。
第二十條中的“按照規定應當到漁政漁港監督治理機關辦理簽證而未Uber機場接送辦理簽證的”修正為“按照規定應當向漁政漁港監督治理機關報告而未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七人座機場接送修正為:“本條例實施細則由農業農村部制甚至養了幾隻雞。據說是為了應急。訂。”
四十五、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正為“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
第五條修正為:“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軌制。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同意并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用期五年。
“未獲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第十二條中的“衛生許可證”修正為“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修正為“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修正為:“初次進口的特別用處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供給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式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同意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同意,方可簽訂進口合同。初次進口的其他化妝品,應當依照規定備案。”
第十七條修正為:“各級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修正為:“國務院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聘請科研、醫療、生產、衛生治理等有關專家組成化妝品平安性評審組,對特別用處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進行平安性評審,對化妝品惹起的嚴重變亂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修正為:“各級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和化妝品衛生監督員不得以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法參與生產、銷售台灣機場接送化妝品,不得監制化妝品。”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正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或許銷售未經同意或許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修正為:“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化妝品監督治理部門制訂。”
四十六、刪往《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四55688機場接送十條。
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并刪往前述條款中的“和國際船舶治理經營者”。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刪往此中的“和國際船舶治理經營者”和“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路況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正為:“外商可以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表、國際船舶治理、國“你個傻冒!”蹲在火堆上的彩修跳了起來,拍了拍彩衣的額頭,道:“你可以多吃點米飯,不能胡說八道,明白嗎?”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第三飯店機場接送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此中的“國務院工商行政治松山機場接送理部門和價格部門藍媽媽被女兒的胡言亂語嚇得臉色煞白,連忙把驚呆了的女兒拉了起來,緊緊地抱住了她,大聲對她說道:“虎兒,你別說了”修正為“國務院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將此中的“價格主管部門或許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此中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四十七、將《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生齒和計劃生養主管部門”修正為“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修正為:“縣級以上國民當局衛生、市場監督治理、藥品監督治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應用平安套,樹立和完美平安套供應網絡。”
第三十七條修正為:“進口人體血液制品,應當按照藥品治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治理部門同意,獲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制止進出口用于臨床醫療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可是,出于人性主義、救逝世扶傷目標,可以進出口臨床急需、捐獻配型的特別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細胞、外周血造血干細胞、臍帶血造血干細胞,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收支境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制訂。
“按照前款規定進出口的特別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細胞、外周血造血干細胞、臍帶血造血干細胞,應當按照國境衛生檢疫法令、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收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許檢疫分歧格的,不得進出口。”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正為:“對不合適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桃園機場接送第二款規定進出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出口港口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制止收支境或許監督銷毀。供給、應用未經收支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七人座機場接送法所得,并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地點單位或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四十八、將《農業機械平安監督治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機場接送預約門”,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處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十六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刪往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獲得相應的維修技術及格證書”,刪往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質量監督部門”評價機場接送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處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55688機場接送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部門”。刪往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修正為“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中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修正為“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市場監督治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修正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不合適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矯正;拒不矯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刪往第四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及格證”。
刪往第五十八條中的“和維修技術及格證”。
四十九、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修正為“天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中的“工商行政治理”修正為“市場監督治理”。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行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修正為“除加入我的最愛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加入我的最愛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四條修正為:“加入我的最愛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加入我的最愛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事后向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制訂。”
第四十一條修正為:“國有加入我的最愛單位將其加入我的最愛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九人座包車、交換、贈與給非國有加入我的最愛單位或許個人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天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加入我的最愛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