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向玩翻天飯店機場接送嫖娼對象轉款138萬元原配追討敗訴 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在婚姻存續期間,男人王某向“台中機場接送掉足女”樊某轉款138.4萬余元,王某前妻起訴至法院,請九人座機場接送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樊某返還138.4萬余元及利錢。

8月8日,紅台灣機場接送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國民法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院公布這起贈與合同糾紛平易近事二審平易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基于與樊某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向樊某轉款138.4萬余元,屬于處分夫妻配合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有悖于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樊某返還高某111.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樊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定,王某與樊某之間并非戀人關系,而是性買賣關系,案涉款項中除了一審判決認定的購買二手車和配合消費收入外,剩余款項均系嫖資,一審判決對王某與樊某之間法令關系以及案涉款項性質的認定不當,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王某與樊某實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治飯店機場接送安治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將違法線索移送給台灣機場接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審:

男人向“掉足女”轉款138萬

前妻起訴Uber機場接送返還,一審法院判返還111萬

一審法院認定:高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2年8月登記結婚,后于2024年5月登記離婚。王某與樊某添加了微信老友,雙方存在較為頻繁的溝通聯系,內容包括相互曖昧稱呼、互道晚安機場接送預約、臉色及“520”“1314”的紅包等等。高某主張王某向樊某轉款共計138.4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在高某與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王某向樊某轉款共計138.4萬余元,樊某雖辯稱其系性任務者,此款項系王某向其付出的服務費,但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起首,樊某與王某一年多時間堅持頻繁、曖昧的溝通聯系,聊天包括了許多諸如想你、寶貝等等內容,明顯超出了樊某所稱關系的界線;其次,從王某與樊某之間轉賬的金額和頻次來看,有幾十、幾百、台灣大車隊機場接送上千、上萬不等,與樊某所稱服務費不吻合,故對于樊某的抗辯不予采納,應認定王某與樊某之間24小時機場接送構成了贈與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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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令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配合財產不分份額地配合享有一切權,對夫妻配合財產做主要處理決定需雙方同等協商,獲得分歧意見。王某基于與樊某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向樊某轉桃園機場接送款138.4萬余元,屬于處分夫妻配合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有悖于夫妻忠實義務及公序良俗,故該贈與行為無效,樊某依法應當返還。

經法院認定,樊某應返還高某111.8萬余元。一審判決,確認王某向樊某贈予111.8萬余元款項的行為無效;樊某返還高某11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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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性買賣關系、案涉款項系嫖資

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違法線索移交公安

一審判決后,樊某不服上訴。二審期間,樊某提交了樊某與王某之間的通話錄音12段,證明樊某與王某之間并事發後,不攔她就跟著她出城的女機場接機僕和司機都被打死了,但她這個被寵壞的始作俑者不但沒有後悔和道歉,反而覺得理所當然非機場送機服務戀人關系,而是性買賣關系。法院認為,因王某對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乞降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評價機場接送焦點問題是王某與樊某之間的關系性質七人座機場接送以及案涉款項是贈與款還是嫖資。

起首,從王某與樊某的相識方法及來往經過看,王55688機場接送某系通過招嫖與樊某相識,且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屢次說起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覺、被漢子包養以及不耽桃園機場接送誤樊某掙錢等話題,可見王某明白地了解樊某的成分系性任務者。

其次,從王某和樊某的位置關系看,凡是是由王某發起對話以及提出需求,即王某在來往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動位置,而樊某則一向處于被動逢迎位置,包含依照王某請求稱其為“老公”,以及在王某對其進行責罵后不作任何反擊,可見二人的位置明顯不對等,不合適戀人關系特征,更接近服務關系。

再次,從王某和樊某的腳色定位看,雖然王某很是迷戀樊某,一向以男友成分自居,甚至提出與樊某結婚的設法,可是“接著?線上預約機場接送”裴母平靜的問道。樊某從未將二人之間定位成戀人關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系,而是一向堅持純粹的買賣關系包車旅遊價格,這一點從樊某與王機場接送App某進行微信聊天時堅持請求王某付款后才幹上門供給服務及其在王某出現婚姻危機后屢次強調雙方之間是“買機場接送包車賣關系”等客觀事實可以充足體現。

最后,從款項交付情況看,王某向機場接送推薦樊某轉賬的時間沒有任何規律,不具有按期付出包養價格的特征。轉賬金額中除了第一次為1300元以及幾筆千元以下外,每筆或許逐日轉賬金額至多在5000元以上,合適樊某主張的服務價格。別還給台中機場接送妃子?”藍玉華小聲問道。的,王某曾經通過微信及欠九人座機場接送條情勢確認欠付樊某款項,該行為明顯不合適戀人關系特征,反而印證了樊某關于台中機場接送王某拖欠服務費的說法。

二審法院指出,通過以上剖析可以看出,雖然王某向樊某轉款的時間長、金額年夜,且彼此之間存在感情方面的交通,可是雙方之間的關系性質不克不及僅七人座機場接送以王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應根據雙方的客預約機場接送觀行為以及達成分歧的意思表現作出判斷。結合樊某的職業、雙方的相識經過、資金往來情況、微信聊天內容等原因,經過綜合判斷,能夠認定王某與樊某之間并非戀人關系,而是性買賣關系,案涉款項中除了一審判決認定的購買二手車和配合消費收入外,剩余款項均系嫖資。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王Uber機場接送某與樊某之間法令關系以及案涉款項性質的認定不當,在此予以糾正台灣大車隊機場接送。王某與樊某實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國民共機場接送價格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本院依法將違法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處理。綜上所述,樊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撐。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平易近事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