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屢次遲到遲到被開除玩翻天台灣機場接送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31萬

一公司規定遲到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3小時視為曠工1天。這規定Uber機場接送公道嗎?來了解一下狀況法院怎么判↓

事務回顧

吳靜于2015年7月進職上海某公司,雙方簽訂的最九人座機場接送后一份勞動合同刻日至2023年7月止。

公司《員工手冊機場接送評價PTT》規定:

員工每次遲到或遲到1小飯店機場接送時,視為曠工半天;

遲到或遲到3小時,視為曠工一天;

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九人座機場接送,公司有權解除勞動機場接機合同。

2020年9月期間,吳靜出現屢次遲到、遲到及私行離崗行為:

9月2日16:27打卡離崗出門,下戰書遲到1小時以上,公司按曠工0.5天計;

9月3日11:51打卡離崗出門,18:13返崗進門,按曠工1天計;

9月9日上午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0.5天計;

9月10日屢次私行離崗,按曠工1天計;

9月11日8:52離七人座機場接送崗出門,11:44返崗進門,按曠工1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天計;

9月17日12:18離崗機場接送包車出門,16:33返崗進門,按曠工1天計;

9月27日上午台灣機場接送遲到及下戰書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0.5天計;

9月28日上午遲到及下戰書遲到1小時以上,按曠工0.5天計。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吳靜發出《告訴函》一份。該告訴函內載,吳靜的考勤記錄顯示,吳靜于2020年9月存在屢次遲到、遲到、私行離開任務崗位(曠工)等考勤異常情況,已構成屢次違紀。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吳包車旅遊價格靜送達《勞動合同解除告訴書》。

2松山機場接送020年12月30日,吳靜申請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未予支撐。吳靜對此不機場接送包車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遲到、遲到與曠工屬于分歧55688機場接送性質的違紀行為

一審:不克不及將遲到遲到的行為擴年夜化

一審庭審機場送機優惠中,公司陳述,吳靜有遲到、遲到及曠工之行為,上述行桃園機場接送為合適員工手冊、考勤軌制中,有關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到6天即可解除勞更多。”動合同之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遲到、遲到與曠工屬于分歧性質的違紀行為,不克不及直接同等或彼此替換;公司將遲到/遲到1小時直接認定為曠工半天,超越了公道限制和普通認知,屬于擴年夜化認定,缺少事實基礎。

同時,公司軌制中“私行離崗視為曠工”的規定過于籠統,未區分離崗緣由、時長及后果,不台中機場接送台北到桃園機場接送具備公道性。

是以,公司解除行為依據缺乏,構成違法解除。鑒于吳靜原地點部門已撤銷,勞動合同不具備恢復條件,故判九人座包車令公司付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遲到或遲到視作曠工

與客觀事實相悖

二審法院認為,曠工的你可能永遠也去不了了。”以後再好好相處吧……”裴毅一臉懇求的看著自己的母親。本質是勞動者未經同意全天未機場接送推薦出勤,而公司軌制將九人座包車較短時間的遲到遲到直接推定為曠工半日或一日台灣機場接送,與評價機場接送客觀事實不符,實質上“你應該知道,我只有這麼一個女兒,而且我視她為寶貝,機場接送預約無論她想要什麼,我都會盡全力滿足她,哪怕這次你家說要斷絕婚消除了勞動者實際供給勞動期間應享有商務機場接送的權利。

根據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記錄,吳靜2020年9月的出勤時間,客觀上尚未達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據上述規定將其部門遲到、遲到的行為直接認定為曠工半天或一天,進而計算出其2020年9月一個月內曠工六天,故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顯然是減輕了勞動者的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應當付出吳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6,140元,并無不當。公司主張其公機場接機司無需付出上述款項,依據缺乏,本院不予支撐。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社長有話說

@勞動者

應自覺遵照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機場接送各項規章機場接送包車軌制,嚴飯店機場接送格遵照考勤治理規定。若因個人緊急事宜需出勤,應提早依照機場接送App單位請假流程實行書面或線上請假手續,確保考勤記錄規范,防止因法式瑕疵引發勞動爭議。商務機場接送

@用人單位

在制訂的規章軌制時不僅要具有公道性,還要合適法令法規。外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審慎核對勞動者違紀事實,尊敬勞動者權益,通過合規治理構建和機場送機服務諧勞動七人座機場接送關系。

申工社綜合自裁判文書網、勞動法庫等